印发《连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
连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的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发展问题,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留用地的安排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以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条 适用范围:连州市城区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所需的征地项目(以农村集体名义申请使用的用地除外)产生的留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真做好留用地指标核定工作。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并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后,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社)核定留用地指标,明确留用地指标面积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用于核定留用地指标的原征地项目不获批准的,该留用地指标自动失效。
第四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面积的13%安排。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辖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区总体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区总体规划,在与市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四)其他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安排解决留用地的。
凡不安排留用地的,按不高于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3%的土地折算货币补偿。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和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用地及其自行开发建设需求的用地;
(二)征地项目红线范围外但在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另外征地作为留用地的部分土地;
(三)为受征地影响需搬迁的村民,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征收作为居住集中安置区的那部分土地;
(四)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
第六条 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连州市城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镇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
(三)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主体功能区集中;
(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七条 新开征地必须先规划并征好留用地。征地单位向市住建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出安排留用地的,应当同时提出留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市住建部门可以根据留用地选址规划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城市用地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另行提出两个新的选址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就选址意见书或两个新的选址意见在3个月期限内确定选址方案的,应改按折算货币补偿款方式兑现留用地安置。
第八条 对目前已征地需要解决和未来征地需要解决的留用地一并统筹规划安排。控制好留用地范围,确保控制地块用于留用地安置,实行一次规划选址,分期安排用地。
二、留用地的管理
第九条 留用地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村民个人。
第十条 留用地主要用于能使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开发,如标准厂房、商铺、仓储等不动产项目。留用地不得用于风险担保。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留用地使用权或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留用地使用权,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留用地的收益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等。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留用地不得分割开发建设,必须整体开发。项目的开发使用一定要符合城区总体规划,并经市政府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转让留用地指标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使用该留用地用地指标审批手续。
违反规定擅自将留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留用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留用地权属变更等登记手续。
违反规定,留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分别注明“村留用地”字样。
三、留用地的兑现
第十五条 安排留用地包括集中留用地和分散留用地两种方式:
(一)集中留用地。即留用地集中安排在城市工业园区或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引导留用地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和城市规划建设区。
(二)分散留用地。即留用地分散就近安排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区总体规划的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定的留用地指标数量累计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独立供地条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安排分散留用地。
第十六条 折算货币补偿(市政府返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在征得2/3以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可由连州市政府收购。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货币补偿款,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在连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统一收购的价格,按照城市规划的用途确定,商服及城镇住宅用地价为600元/㎡,工业用地价100元/㎡。
四、拓宽收益渠道
第十七条 在征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留用地(包括目前尚未安排的留用地)的返购款(仅限于市政府返购,下同)可入股连州市嘉润投资开发公司,而且必须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并以留用地的返购款总和为最高入股额度。
第十八条 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原则下, 只要是在连州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民,无论是过去被征地或今后被征地的,均可以征地款入股连州市嘉润投资开发公司。而且必须以被征地的农民户主名义入股,并以被征用土地征地款总和为最高入股额度。
第十九条 征地款只能按当时的征地价格标准计算,并以实际领取的征地款为入股最高额度。
五、附则
第二十第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清远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连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连州市人民政府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留用地管理文件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